河北省資本與產業(yè)發(fā)展促進會章程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
河北省資本與產業(yè)發(fā)展促進會是由河北資本界、企業(yè)界和專家學者自愿結成的全省性、行業(yè)性社會團體,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。
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河北省。
第二條本會的宗旨是:以建設民間智庫為載體,引導資本在不同產業(yè)間的合理流動,通過資本的力量推動產業(yè)創(chuàng)新發(fā)展。以服務政府、服務企業(yè)、服務會員為目的,建成適應市場經濟需要的產融對接、交流、研究與服務平臺。
本會遵守憲法、法律、法規(guī)和國家政策,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,遵守社會道德風尚,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。
第三條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河北省民政廳。
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、黨建工作機構、有關行業(yè)管理部門的業(yè)務指導和監(jiān)督管理。
第四條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。
第五條本會的住所設在河北省石家莊市。
第二章 黨組織建設
第六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,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(guī)定,按照組織程序,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,黨組織名稱是中共河北省冷凍冷藏行業(yè)協(xié)會、河北省物流商會、河北省產業(yè)與資本發(fā)展促進會、河北省糧油商會聯合支部委員會。上級黨組織(黨建工作機構)是中共河北省社會組織委員會。
第七條 本會變更或注銷涉及黨員變化時,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,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。
第八條 本會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“雙向進入、交叉任職”,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管理層有關會議、黨組織開展有關活動邀請非黨員的本會負責人參加。黨組織應強化思想政治引領,確保正確的政治方向。
第九條 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,支持黨組織活動陣地建設。
第三章 業(yè)務范圍
第十條 本會的業(yè)務范圍:
(一)向會員宣傳、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、政策,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(guī),規(guī)范企業(yè)行為,倡導誠信自律;
(二)為會員搭建互相溝通交流的平臺,引導會員積極參與本地的金融、產業(yè)、貿易、商務、文化等有益活動;
(三)為會員提供產融對接、上市培育、資產重組、投資咨詢、宣傳培訓、會展策劃等咨詢服務;
(四)通過優(yōu)化產業(yè)結構、提升區(qū)域核心目標競爭力,為地方政府和產業(yè)園區(qū)提供產業(yè)招商服務,最終實現經濟增長和產業(yè)升級;
(五)整合資源,資產,資本,資金等生產要素,推進四資循環(huán)轉化;
(六)組織舉辦專題研討會、專家講座等形式,傳播產業(yè)升級的理念和成功案例。引導資本向戰(zhàn)略性新興產業(yè)、高新技術產業(yè)等領域流動,助力傳統(tǒng)產業(yè)的技術改造和轉型升級,提高河北省產業(yè)的整體競爭力;
(七)打造匯聚資本與產業(yè)領域前沿動態(tài)、深度觀點、成功案例的優(yōu)質交流平臺,發(fā)行內部刊物;
(八)廣泛聯系國內國際有關協(xié)會及中介組織,組織會員開展交流、互訪、考察等活動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,反映會員的困難、意見和要求,為會員排憂解難。接受政府授權或者委派進行市場調研、行業(yè)座談會、行業(yè)統(tǒng)計等工作;
(九)針對河北省的重點產業(yè),開展深入的產業(yè)發(fā)展趨勢調研。研究分析各產業(yè)的產業(yè)鏈結構、市場競爭格局、技術創(chuàng)新需求等,為資本與產業(yè)的精準對接提供數據支持和決策依據。
業(yè)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(guī)規(guī)章規(guī)定須經批準的事項,依法經批準后開展。
第四章 會員
第十一條
本會的會員種類為: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
第十二條
擁護本會章程,符合下列條件的,可以自愿申請加入本會:
在本行業(yè)、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,在金融業(yè)、資本界及所屬行業(yè)的機構與實體企業(yè),均可以單位名義申請為單位會員;與資本,產業(yè)有關聯、有興趣、有造詣、有成就、有影響的行政、事業(yè)、企業(yè)、學術等各行業(yè)專家、學者均可申請為個人會員。
第十三條
會員入會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會申請書;
(二)提交有關證明材料,包括:
1.身份證復印件;
2.企業(yè)營業(yè)執(zhí)照;
3.個人受過的榮譽。
(三)由理事會討論通過;
(四)由本會理事會或其授權的機構頒發(fā)會員證,并予以公告。
第十四條
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
(一)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(二)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、建議權和監(jiān)督權;
(三)參加本會活動并獲得本會服務的優(yōu)先權;
(四)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(jiān)督權;
(五)退會自由。
第十五條
會員履行下列義務:
(一)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(guī)定;
(二)執(zhí)行本會的決議;
(三)按規(guī)定交納會費;
(四)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;
(五)向本會反映情況,提供有關資料。
第十六條
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(guī)和本章程的行為,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,給予下列處分:
(一)警告;
(二)暫停行使會員權利;
(三)除名;
第十七條
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。
第十八條
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動喪失會員資格:
(一)2年不按規(guī)定交納會費;
(二)2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;
(三)不再符合會員條件;
(四)喪失民事行為能力;
第十九條
會員退會、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、權利、義務自行終止。
第二十條
本會置備會員名冊,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。會員情況發(fā)生變動的,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,并向會員公告。
第五章 組織機構
第一節(jié) 會員大會
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,其職權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(fā)展規(guī)劃;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負責人產生辦法,報黨建工作機構備案;
(四)選舉和罷免理事、監(jiān)事;
(五)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;
(六)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;
(七) 審議監(jiān)事的工作報告;
(八)決定名稱變更事宜;
(九)決定終止事宜;
(十)決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二十二條
會員大會每1年召開1次。
本會召開會員大會,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。
會員大會應當采用現場表決方式。
第二十三條
經理事會或者本會5%以上的會員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。
臨時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。理事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,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。
第二十四條
會員大會須有2/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,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決定本會終止,須經到會會員2/3以上表決通過;
(二)選舉理事,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于到會會員的1/2;
罷免理事,須經到會會員1/2以上投票通過;
(三)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,須經到會會員1/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;
(四)其他決議,須經到會會員1/2以上表決通過。
第二節(jié) 理事會
第二十五條
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(zhí)行機構,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,對會員大會負責。
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37人,且不得超過會員的1/3,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。
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:
(一)執(zhí)行會員大會的決議;
(二)選舉和罷免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;
(三)籌備召開會員大會;
(四)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;
(五)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決定設立辦事機構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;
(七)決定副秘書長、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;
(八)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;
(九)制定內部管理制度;
(十)決定其他重大事項。
第二十六條
理事的選舉和罷免:
(一)第一屆理事由發(fā)起人商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提名,會員大會選舉產生;
(二)理事會換屆,應當在會員大會召開前2個月,由理事會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、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;
理事會不能召集的,由1/5以上理事、監(jiān)事、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工作機構申請,由黨建工作機構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,負責換屆選舉工作;
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,應在會員大會召開前2個月登記管理機關備案;
經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后,召開會員大會,選舉和罷免理事;
(三)根據會員大會的授權,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、罷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/5。
第二十七條
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。單位調整理事代表,由其書面通知本會,報理事會備案。
第二十八條
理事的權利:
(一)理事會的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(二)對本會工作情況、財務情況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、建議權和監(jiān)督權;
(三)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見建議;
(四)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。
第二十九條
理事應當遵守法律、法規(guī)和本章程的規(guī)定,忠實履行職責、維護本會利益,并履行以下義務:
(一)出席理事會會議,執(zhí)行理事會決議;
(二)在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,不越權;
(三)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;
(四)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;
(五)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規(guī)另有規(guī)定的除外;
(六)謹慎、認真、勤勉、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;
(七)接受監(jiān)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(jiān)督和合理建議;
第三十條
理事會的職權是:
(一)執(zhí)行會員大會的決議;
(二)選舉和罷免會長、副會長,決定聘任和解聘秘書長;
(三)決定名譽職務人選;
(四)籌備召開會員大會,負責換屆選舉工作;
(五)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;
(六)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;
(七)決定設立、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、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;
(八)決定副秘書長、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;
(九)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;
(十)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;
(十一)審議年度財務預算、決算;
(十二)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;
(十三)決定其他重大事項。
第三十一條
理事會每屆5年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,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。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。
第三十二條
理事會會議須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,自動喪失理事資格。
第三十三條 負責人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。
聘任、解聘秘書長,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投票通過。
罷免負責人,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投票通過。
第三十四條 選舉負責人,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,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總票數的2/3。
第三十五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,情況特殊的,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通訊會議不得決定負責人的調整。
第三十六條
經會長或者1/5的理事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。
會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,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。
第三節(jié) 負責人
第三十七條
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,副會長若干,秘書長1名。
負責人總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1/3。
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,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,堅決執(zhí)行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;
(二)遵紀守法,勤勉盡職,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;
(三)具備相應的專業(yè)知識、經驗和能力,熟悉行業(yè)情況,在本會業(yè)務領域有較大影響;
(四)會長、副會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,秘書長年齡不超過65周歲且為專職;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;
(六)能夠忠實、勤勉履行職責,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;
(七)無法律法規(guī)、國家政策規(guī)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。
會長、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、秘書長,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,并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。
第三十八條
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,連任不超過2屆。
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,可不經過民主選舉程序。
第三十九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。
因特殊情況,經會長推薦、理事會同意,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,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。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會法定代表人。
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。
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四十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后,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。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,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后,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。
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,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,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后,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。
第四十一條 會長履行下列職責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會;
(二)檢查會員大會、理事會的落實情況;
(三)向會員大會、理事會報告工作;
(四)簽署有關重要文件。
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。不能履行職責時,由其委托或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。
第四十二條
副會長、秘書長協(xié)助理事長開展工作。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:
(一)協(xié)調各機構開展工作;
(二)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;
(三)列席理事會和會員大會;
(四)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,交理事會決定;
(五)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;
(六)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,報理事會審議;
(七)擬訂年度財務預算、決算報告,報理事會審議;
(八)擬訂內部管理制度,報理事會批準。
(九)處理其他日常事務。
第四十三條
會員大會、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紀要。形成決議的,應當制作書面決議,并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簽。會議紀要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,并至少保存10年。
理事、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通報或備查。
第四節(jié) 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
第四十四條
本會在本章程規(guī)定的宗旨和業(yè)務范圍內,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。本會的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資格,不得另行制訂章程,不得發(fā)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,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、發(fā)展會員,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。
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開展活動,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(guī)范全稱,并不得超出本會的業(yè)務范圍。
第四十五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,不在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。
第四十六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,不在名稱中冠以“中國”、“中華”、“全國”、“國家”等字樣,并以“分會”、“專業(yè)委員會”、“工作委員會”、“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”、“代表處”、“辦事處”等字樣結束。
第四十七條 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的負責人,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,連任不超過2屆。
第四十八條 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(tǒng)一管理。
第四十九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。同時,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,自覺接受社會監(jiān)督。
第五節(jié)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
第五十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,完善相關管理規(guī)程。建立《會員管理辦法》、《會費管理辦法》、《理事會選舉規(guī)程》、《會員大會選舉規(guī)程》、《分支機構管理辦法》等相關制度和文件。
第五十一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、印章、檔案、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,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會場所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非法侵占。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,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(xù)。
第五十二條 本會證書、印章遺失時,經理事會2/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,在公開發(fā)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,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(fā)或刻制。如被個人非法侵占,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。
第五十三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(xié)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。如發(fā)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(xié)商解決的,可以通過調解、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。
第六章 資產管理、使用原則
第五十四條
本會收入來源:
(一)會費;
(二)捐贈;
(三)政府資助;
(四)在核準的業(yè)務范圍內開展活動、提供服務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五十五條
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(guī)定收取會員會費。
第五十六條
本會的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于本章程規(guī)定的業(yè)務范圍和非營利事業(yè)。
第五十七條
本會執(zhí)行《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》,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,保證會計資料合法、真實、準確、完整。
第五十八條
本會配備具有專業(yè)資格的會計人員。會計不得兼任出納。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,實行會計監(jiān)督。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,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(xù)。
第五十九條
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(zhí)行國家規(guī)定的財務管理制度,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(jiān)督。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、資助的,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(jiān)督,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。
第六十條
本會重大資產配置、處置須經過會員大會或者理事會審議。
第六十一條
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、法規(guī)或章程規(guī)定,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,參與審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。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,該理事可免除責任。
第六十二條
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。
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,本社團發(fā)生違反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》和本章程的行為,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職,導致社會團體發(fā)生違法行為或社會團體財產損失的,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。
第六十三條
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。
第七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
第六十四條
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(guī),履行信息公開義務,建立信息公開制度,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、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、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,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、章程、組織機構、接受捐贈、信用承諾、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、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。
本會建立新聞發(fā)言人制度,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,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(fā)言人,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、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,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(fā)布會、吹風會、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。新聞發(fā)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,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。
第六十五條
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,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,接受公眾監(jiān)督。
第六十六條
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、服務方式、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,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。
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六十七條
對本會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提交會員大會審議。
第六十八條
本會修改的章程,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(代表)2/3以上表決通過后,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,經同意,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。
第九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
第六十九條
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,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。
第七十條
本會終止前,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,清理債權債務,處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間,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。
第七十一條
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(xù)后即為終止。
第七十二條
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,在黨建工作機構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(jiān)督下,按照國家有關規(guī)定,用于發(fā)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(yè),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。
第十章 附則
第七十三條
本章程經2025年4月18日第二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。
第七十四條
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。
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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